救恩的完成
救恩的完成
根据神的救恩计划,那就是说“这道理就是历世历代所隐藏的奥秘,但如今向祂的圣徒显明了。”(西1:26),我们人得救的事乃是三位一体的神圣父、圣子、圣灵的工作;圣父拣选差遣祂的儿子到世上来;圣子救赎;圣灵叫人重生与成圣;赫治博士说,“一个计划包括:(1)所需要的某项确定的目的;(2)适当手段的选择;(3)最低限度在神这方面那些手段的有效应用与控制,以达成所预期之目的。”在此救恩计划中的目的,就是叫神的子民与自己和好,达到此目的的方法,就是主耶稣基督的死,此救赎与和好是在加略山的十字架上所完成的。在祂的计划中是要拯救祂所喜悦施恩的人,神的选民是从罪恶中得到救赎,因此他们要确切的得到永远的救恩。
基督来世的目的在圣经中已经清楚地提到。“祂来是要寻找拯救世上的人。”(路19:10)“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提前1:15)“人子来是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约11:26),为那些相信基督的人,基督为我们舍己,“基督照父神的旨意,为我们的罪舍己,要救我们脱离这罪恶的世代。”(加1:4)这些有基督为之而死的人构成了祂的教会,祂“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弗5:25,27)正如约翰欧文所说,“本节经文最后一句也表示基督为人舍己的目的,乃是叫人能合乎神的心意,作神天国的子民,叫他们与自己亲近。”所以我们在提多书二章十四节念到:“祂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又洁净我们,特作自己的子民,热心为善。”换句话说,凡父赐给基督的人(约10:29),凡神为祂自己所拣选的人,基督都赎他们脱离律法的咒诅,而自己受了律法的咒诅(加3:13),为他们受了神的审判,这个审判就是祂的选民所应当受的。
我们知道“基督为谁死?”这个问题,是一个引起许多争端的问题,虽然如此,我们主张赎罪在圣经中所说的,乃是一个特殊的赎罪。耶稣基督特别为祂的选民而死,作为他们的代表者与代替者,为他们赚得了救恩。基督既然来到了世界,要拯救罪人,所以我们主张十字架确实地叫一切基督为之死的人必然得救。主张基督为所有的人死可能有以下三个结论:(1)所有的人都必得救(这一点圣经是否认的);(2)不然的话就是祂的死只使人有得救的可能性(这一点圣经也不承认);(3)再不然的话祂的死并不是为所有的人代死(这一点圣经清楚地说基督的死是代死)。这几点以后我们要讨论,现在我们认为基督为祂的教会而死这一点的信仰要加以确信,基督的死并非为每一个人的罪而死。
因为特别救赎的本身才使着父神特别的爱有了意义,并且也使着圣灵的特别选召与重生有了意义。我们已经特别强调神在人得救的事上是有主权的。这意思就是说神是救恩的源头,祂要把救恩赐给祂所喜悦的人,就是祂自己所选择的。神的拣选是特殊的拣选,神为了祂自己的荣耀祂要怜悯谁就怜悯谁,遗弃其余的人让他们受自己所当受的刑罚。圣灵的选召是特殊的选召,祂在神所爱的人心中作工,使他们得到重生,赐给他们悔改与相信的心,以致顺服神的话。所以神人之间的唯一中保所作的救赎工作也是特殊的,祂为神的选民而死,使他们得称为义。“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祂一同白白赐给我们吗?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罗8:32—34)因为神的旨意总是要完成的。凡祂所喜悦成就的祂必要成就。基督来救罪人的目的也是如此,那就证实祂所要达成的目的,罪人因基督的宝血所洗净而得救,基督的血就是为他们所流的。
有一活泉宝血充满,
发自耶稣命脉;
罪人若是来此濯浣,
污渍尽赎洁白。
相信基督有关不信者被定罪的教训的人,都承认基督死的恩益——从罪中得赎,与神和好,罪得赦免——只有那些相信的人才能得到,因为只有这些人才能与神和好(罗5:10;弗2:16),在神面前得称为义而成圣(来9:14;13:12;约11:7;弗5:25—27),被收留在神的家中(加4:4—5;罗8:15)。既然这些事在十字架上已经成功,被一些相信的人得到,所以我们主张救恩就是为那些已经得到的人所预备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神差遣祂的儿子降世,叫全人类都得救,只不过是成了一个虔诚的盼望和空幻的愿望而已。圣经清楚说明,救赎是属乎个人的。“神的儿子爱我,为我舍己。”(加2:20)是每个重生得救的人的见证,因为耶稣死了我们才得以存活。
因为教会是基督的新妇(启21:2),就是祂用永远的爱所爱的。在此我们看见婚姻比喻的深远意义。新郎新妇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乃是在于新郎认识并且爱新妇,所以主耶稣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祂为祂已经认识并且爱的新妇而舍命(耶31:3;弗5:25;歌2:2)。由于祂的死把祂的新妇从黑暗中拯救出来,把她带入宴会当中,欢乐之所在,在那里联合为一(歌2:4;西1:13;太25:10)。如果基督为所有的人死,那么祂所有的新妇就是祂所不认识的,那么祂就不能用特殊的爱来爱她,因为新郎总是要以特别的爱来爱他的配偶。
为什么?因为神是公义的。所有的罪都必须受刑罚,但是祂不能要求一个人受两次的刑罚。主耶稣基督只作为我们的代表者,基督为之而死的人,也正如他们自己受了刑罚,基督亲身在十字架上已经为这个人受了刑罚。当基督死的时候,他们也与基督同死,在基督的复活中他们也出死入生(林后5:14—17)。对那些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就不被定罪(罗1:8),因为他们已经被定罪了,他们的代替者为他们“成为罪”。因此神不能定一个基督为之而死的人的罪,因为基督已经为他的罪一次代替永远的付上了代价受了刑罚。至于那些被定罪的人,好象犹大,是不得救的,基督当然不能为他们死,因为在新约中,当基督的宝血被接纳为完全够用的为罪的牺牲,神不能向一个人的罪要求二次的刑罚。假如有什么人是基督为他而死的倒灭亡了,那么神的确是不公义的。耶稣来是拯救罪人,这正是基督藉着祂的死所作的。
我们必要说惟独特殊救赎的教义才能的的确确与神白白拯救之恩相互映,而且是在圣经中所能找到的唯一的赎罪。如果说基督死是为所有的人,“那么我们也必要说,‘基督死了任何人都能活着,如果……’然后又有得救的条件。”可是,我们应当知道神的恩典是白白的恩典(罗3:24;6:23)而且毫无条件地赐给那些无助的罪人。“基督的死确保了我们的蒙召与保守——现在与永远的救恩——就是凡基督为之担当罪的人。这就是加略山的意义,十字架已经救了人,十字架正在救人。”
这就是为什么十字架是基督信仰的中心的缘故了。十字架就是羔羊救赎宝血所洒的地方。
问题与异议的检讨
(1)圣经有许多章节说基督为世人或为所有的人死。
圣经说基督为世人死那是不错的(约1:29;3:16;4:42;6:51;林后5:19;约壹2:2;4:14)。圣经也说基督为所有的人死(赛53:6;约12:32;林后5:14—15;提前2:6;来2:9),可是值得注意的,为所有的人死,只有一次是与基督的死有关(罗5:18)——在其余所有经节当中,在英文圣经所发现的“人”这个字,是翻译者所补添的。
从这些圣经章节看来,可能证明普遍救赎这件事。但提出这问题是很肤浅的,假如我们仔细地研究这件事,就证明是靠不住的——反而言之,这些经节可以了解为与证实特别救赎的圣经证据相符。有三个辩论可以提出来:第一,“世人”与“所有”等词,虽然在外表看来是属普遍性的,其实在圣经中所常用的是指着限定或确定的说法;第二,在详细的解释这些有关的经节以后,就看出普救主义并不是原来的意思,普遍的解释与基督之死的性质,在圣经见证方面相抵触。
“世人”二字的意义在圣经中简述如下:
一、住有居民的大地,或再概略一点地说是被造的宇宙。(伯34:15;诗24:1;90:20;太13:38;26:13;徒17:24;弗1:4;提前1:15)等等。
二、地上的居民
(1)指着每一个个人说的。(罗3:6,19)。
(2)指着一般人或众人说的。(太24:14;路:1;约7:4;12:19;16:8;17:21;罗1:8;10;18;林前4:9;西1:6)。
三、罪恶。
(1)恶人,是正与神的百姓相反。(赛13:11;约7:7;14:17,22;15:19;17:9,25;林前6:2;11:12;来11:38;约壹5:19;启13:3)
(2)一般是指着人的败坏与属鬼魔的情况。(太18:7;约14:30;18:36;罗12:2;林前2:12;7:31,33;加1:4;弗2:2;6:12;西2:8;雅1:27;约壹2:15—17;4:5)
“所有”这两个字也有不同的意义:
一、所有是指着所有的总类或各种。(路24:25;徒10:36;20:27;罗5:18;林前7:17)
二、某种类的一切。(路14:13;罗5:18;林前8:1;15:22;弗1:6)
三、各种类的一些。(太9:35;可11:32;路11:42;18:12;徒2:17;罗14:2;林前1:5;提前2:1—5,8) (赵中辉 译)
说基督的死是为“世人”或为“所有的人”的时候,主张普世救赎的人必须证明“世人”一词是用于看法二:(1)“所有的人”一词用于看法一。明显看出这不能凭用法来证明的。这问题并不是英文圣经中“世人”或“所有人”一般意义是什么。(因为圣经原文不是英文),而是必须研读他处经文及上下文,并找出那节特殊经文的意义。
已经说过,现在所论的经节,并不一定谈到普世的救赎。我们现在回到第二个论点:就是这些经文在上下文中的解释。由于篇幅的关系,只考虑一些较为重要的例子。
约翰福音三章十六节。“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致灭亡,反得永生。”这有名的经节,目的是宣告神爱的伟大。我们立刻看到不合适的地方,就是说“世人”意味着世上每一个人。然后我们注意力集中在组成世界的大众,但是凭这世界的标准,也无法测度上帝的爱。况且,在这观点上,上帝的爱对这世界做了什么?仅是把救赎的路摆在前面吗?然而紧接着的经文断言上帝的目的是远胜于此,祂真正要救世人。那么我们要说,“世人”在这儿实际上是指着“选民”说的吗?虽然这观点看来是很赞成这看法,但对“世人”二字的概念很难说得下去。我们看这名词是很广泛,这“世人”被默想成全部,那好象是我们应该在它首要的道德观上了解“世人”:这乃是人类腐败的社会,在撒但权下,与神为敌。
在上表中,看法三:(2)是最合适的一个,因为这世界已被定罪了。虽然基督将要来审判这世界,但是祂来是拯救这世界。神爱的伟大即以此来衡量,祂爱这腐败有罪的世界,祂不是来审判而是来救赎。所以“世人”一词乃泛指人类,不是指量乃是指质。假如一个人坚持问是否所有的人都在计划中,我们必须回答:“不是的”。因为神的爱在这儿显示救赎的功能,然而祂所爱的对象在此不是选民而是罪人——强调神爱的慈悲和恩典。
约翰壹书二章一到二节。“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这段经文显然赞成普世救赎论。假如这是圣经全部的教训那就不必多说了,但是使徒约翰的教训与特定救赎论是一致的,在争论的观点上,有几个理由为什么他用了“全世界”(即普天下人),可是这个字眼毫不暗示基督的挽回祭和祂的中保工作是为每一个人的罪。使徒约翰在这儿注视的是基督荣耀的工作,那不只意味着救赎,而且也在他自己身上把救赎具体化,所以带着惊奇赞美的宣告,在三方面救赎我们的罪,不只为我们的罪,也是为全世界人的罪。首先基督救赎范围是整个世界——不光是对犹太人有效,或对约翰写信的对象——信徒,也是对世上与基督联合的人。第二点,基督是对罪唯一的赎罪祭,“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4:12)第三点,基督救赎是存到永远的,总是有能力又有效。“若有人犯罪”,对于任何年龄的信徒也是有效的。这就是足够的证据说基督作挽回祭“也是为了普天下人的罪”。
希伯来书二章九节。“惟独见……耶稣,因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贵荣耀为冠冕,叫祂因着神的恩,为人人尝了死味。”是否我们把“人人”当成所有的人,毫无例外?让上下文来决定吧!作者是说到众子被带到荣耀里,使他们成圣,“基督的弟兄”,“神所给祂的儿女”。(希伯来书二章10—13)。没有理由把第九节的暗示延伸到别的章节上去。
以争论的第三点来结束我们的讨论并重新强调前面的重点,基督死的性质正如记载在圣经上的——就是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一节也包括在内——已经把普世救赎论给推翻了。基督的死是使人可能得救呢?或是救他们?是“获得永久的救恩呢?(来9:12)或是祂使所有的人有得救赎的可能?”得救、挽回祭等观念所暗示的救赎能力和功效是不能被冲淡的。假如基督舍了祂自己作为赎罪是为救每一个人,那么每一个人就必定得救。因为神不能从基督和罪人那里讨两次的赎价。从圣经上既然明显得知不是所有人都得救,而同时又明明知道救赎是有功效的,那么普世救赎的观点,虽然从那些经文初看来似乎是正确的,但不足为我们所持守。
(2)限定救赎限定了神的慈爱
我们已经谈过这“特别救赎”,但不用“限定救赎”这名词,为了避免人的误会。但是不能仅凭改变名词就算回答了质疑。我们同司布真满意地说:“人们常说我们限制了基督的赎罪,因为我们说基督的死并不是为所有的人,不然的话所有的人都会得救。我们对这问题的回答是反对的人才把赎罪给限制了,我们没有。阿民念派说,基督为所有的人死了。问他们这是什么意思。基督的死是否确保要救所有的人?他们说,‘不是,当然不是。’我们问他们第二个问题——基督死是否来拯救神所选召的人,他们回答说,‘不是’。如果他们是前后一贯的话,就不得不承认此点!他们说,‘不。基督已死,如果遵守得救的条件,任何人都可得救’。谁在限制基督的死?是你在限制。你说基督的死并不是永远要救任何人。请您原谅,您说我们限制基督的死,我们说,‘不,弟兄,是您在限制基督的死。’我们说基督死为了拯救无以数计的灵魂,他们不但可以得救,而且真得救了,必定得救。”
只有一个观点,在哪里我们限制了神的恩典,那就是我们否认所有的人每一个都要得救。在这观点下,我们不耻于定下这限制“如同神自己定的”。因为普世救赎论是违反圣经的。
(3)特别救赎使福音对世人普遍的应许落空
神的应许是很严肃的。且已给了所有的人。这些应许表示在信仰和救赎之间的联合,并且表明所有各处的人都必须悔改相信,并没有说神的目的是要救所有的人。因为福音的应许是有条件的——要前来,要悔改,要相信,要呼求神的名,但神的目的是无条件的。
如此说来在特别救赎和神给世人得救的广泛提供之间,不论在逻辑、圣经和事实上都没有冲突。
(4)救赎不能用数字来论
据说我们相信特别救赎的人想要把无限定的弄成限定的。又说这救赎的行动是非常广大,要说救赎是为了某些特定的人,而不为其他的人,简直是荒唐。
如何回答一个毫无意义的问题实在太难。“如果在‘为之死’和限定受词‘选民’之间不相称,那么基督为选民死,而不为其余人类死”的教条陈述就是毫无意义的。这必要看基督死的意义。例如祂死只是一个榜样,上面的叙述就毫无意义。按照性质来说,一个榜样是可以普遍地派上用场。但圣经也教导我们基督死为作我们的赎价,是一个代替者,是赎罪的。这都是涉及到个人的事。这些都是受到执行者意向的限制——这在人间的事务上是这样,在完成此救赎的伟大行动上也是如此。
人人都承认基督的死,在以下几方面受到限制:祂没有为犯罪的天使死,没有为动物和没生命的死——因为它们不可能和上帝有什么和好(基督死的目的就是要人与神和好)。因此,不能说限制神的救赎只在于祂所真要救的人是无意义的。
绝不是无意义的,特别救赎在律法的时代中有所说明。例如,在赎罪日,亚伦和他大祭司的继承者可以为以色列及其子孙赎罪(利未记16:34)。这是为神的选民的特别救赎,不是为四周的异邦国民。逾越节的羔羊是为以色列人被杀的,不是为埃及人;羔羊的血是特别为那些以色列人而流的,惟有他们才不被灭 命的天使所杀。
(5)救赎足够为所有的人
这我们不能否认。欧文说:“基督舍己作为我们的赎价之价值和尊严是无限的、无法计算的。足适合于成全任何目的并取得任何福益,不拘世上有几千万家,如果神原初的目的是救这些人,基督的赎罪也是足够救赎他们。”
基督的赎罪足够为祂拯救的任何要救的人。如果主要救每个人,这赎价也是够用的。事实上祂已计划使这赎价,特别为那些实际要救的人。
(6)如果这赎价是特定的,传道者就不可以传“基督为你死”。
这是真的,而我们认为对一般罪人讲道时如此说是不合适:“基督为你死”乃是违背圣经中的福音,或使徒的传道。这在那讲的人,并那些听见还没有得救信心的人,都是僭越的说法。
正如柏克博士(Dr.J,P.Parker)所说:“事实是新约从来没有呼召任何人悔改是根据基督特别为他死的理由。新约召请罪人信基督的根据,乃在于他们需要主耶稣,祂把自己提供给他们,凡接待祂的就应许把基督为其百姓受死所有的好处给他。在新约中所包含的普遍性乃是邀请你相信,并且应许救赎给所有信耶稣的人。……假如说福音是‘要信基督是为每一个人的罪死。因此也为你的罪死’,也就等于说,‘相信基督仅为某些人的罪死,所以可能不是为你的罪死。’福音乃是‘相信主耶稣基督,祂为罪而死,现在把祂自己提供给你,做你的救主。’这是我们要传给天下人的信息。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相信任何对救赎范围的见解。我们的工作是指点他们来就永活的基督,并呼召他们信靠祂。”
保罗既然能说:“祂是爱我,为我舍己。”凡接受救恩确据的每一个信徒也能这么说。为什么?因为他知道神救了他。把握这节圣经乃是信仰的顶点而非初步,没有首先悔改而信靠基督救他的人,就不会正当地相信基督亲身为他死。(彭怡泉 译